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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_摘编百科!

作者:小窍门日期:2023-09-01 06:45:22浏览:分类:饮食搭配

超标电动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2011年3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四部委下发的一道通知——要求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但是判定是否“超标”的标准,仍是2012年前出台的已被公认过时的电动自行车老国标。超标电动车最好的管理方式是归纳到机动车管理里面去。现在电动车速度大都可达每小时35公里左右,这是生产商为了迎合消费者喜欢快的心理而生产的,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重量更是如此,生产商为了让车能跑远,采用加大电池来助跑,现在有20A、26A的特大电池,如是48V充一次电可行驶60-80公里。

中文名

超标电动车

淘汰日期

2011年3月

超标标准

12年前出台的已被公认过时的电动自行车老国标

规定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有两个车轮等

基本内容

超标电动车检查

超标电动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2011年3月,公安部、工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四部委下发的一道通知——要求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但是判定是否“超标”的标准,仍是12年前出台的已被公认过时的电动自行车老国标。[1]

国家规定如下:

1、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有两个车轮;

2、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力功能;

3、最高车速不超过20公里每小时;

4、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

这是根据国家对电动车生产要求定的一种技术参数,根据规定,电动车最高时速不能超过20公里,车身全部重量为40公斤,速度是为了安全,重量是为了能在用同样的电池尽可能多跑里程,以达到节约电能的目的。

现在电动车速度大都可达每小时35公里左右,这是生产商为了迎合消费者喜欢快的心理而生产的,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重量更是如此,生产商为了让车能跑远,采用加大电池来助跑,现在有20A、26A的特大电池,如是48V充一次电可行驶60-80公里。综合前面说的这些,超标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车,也就是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超过40公斤就算超标车,目前不准上路的车主要是速度的控制,对重量并不太多的过问。[2]

公路上行驶的超标电动车

这个老规定,早已经跟不上社会发展的需要了。就和摩托车,以前规定是50C。再往上不能上路。

超标电动车最好的管理方式是归纳到机动车管理里面去。这样才能有效的控制电动车行业的发展,而不是直接抹杀掉这个整个行业。20公里每小时。简直是一个开玩笑的速度。前几天~有一个自行车的展览会上面,还出现了一辆速度高达75公里每小时的自行车。如果只是这样来限制生产商的话,最终的结果就是~导致大量人才失业,增加国家负担。问题的解决,虽然是要从“根”抓起,但是抓错了地方,反而会失去民心。希望国家在电动车方面的政策,更加的规范。

整改通知

2011年5月29日,国家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四部委联合下文,要求整改当下电动自行车产业,限期淘汰在用“超标”车。在用的“超标”电动车要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进行淘汰。

执行老标准

超标电动车售卖

四部委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生产、销售问题严重,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突出。为此,在新国标暂未出台前,四部委要求各省按现有法规及GB17761标准制定整改规范。 现有的规定即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999年颁布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其中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时速不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不大于40公斤,电动机功率不大于240瓦。对于最高时速大于20公里、整车重量大于40公斤的电动车禁止上路。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8条的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治理超标车

《通知》还首次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管理。要求各地警方认真核查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最高车速等是否符合国标。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按照非机动车注册登记。与此同时,《通知》还认同电动自行车“带牌销售”等方式,并提出以此为标准,查处电动自行车无牌无证上路行驶、占用机动车道行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法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

通知明确提出,对目前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以旧换新、折价回购,发放报废补贴等方式,鼓励群众主动置换和报废。要结合本地实际,要求政府设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过渡期限,限期淘汰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

新标难定

公路上行驶的超标电动车

中国自协助力车专业委员会有关负责人曾在电摩新国标“暂缓”后表示,抓住这个“暂缓”的时机,抓紧修订电动自行车标准。国家有关部门明确,电动自行车新国标修订遵循四项原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为行业发展留有空间;切实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安全;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可。然而,在这一纸“限期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公文出台前,仍未有电动自行车新国标的明确消息,公文援引的标准仍是12年前的老国标。业内人士认为,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迟迟不能出台,源于管理部门、企业和消费者的分歧太大,时速和重量仍是修订过程中两个最敏感的数值。

主要危害

“超标车”上路行驶存在的主要危害:

超标电动车车祸现场

(一)车辆无法上牌发证。由于“超标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辆《产品公告》目录,车管部门无法给予注册登记和上牌,因而这部分车辆只能成为无牌无证的“黑车”,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二)影响道路交通秩序。驾驶“超标车”的人员中,绝大部分没有驾驶证,这部分人交通安全法律知识比较缺乏,时常闯红灯、随意变更车道、横穿道路、突然调头或猛拐,以及违规载人、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严重影响了城市的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

(三)影响社会的稳定。超标“助力车、电动车”无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事故后,很多都无力赔偿高昂的抢救费和医疗费,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按现行赔付标准难予赔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

相关知识

截止2013年,国内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超1.2亿辆,成为除自行车之外的数量最大的民生交通工具。仅2009年,电动车引发的事故造成死亡人员为3600多人,比2004年增加约6倍。

相关新闻

2013年8月15日,广东顺德区市监局向媒体通报称,顺德9月起对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的企业、商家进行处罚,最高可取消其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超标电动车车祸现场

2014年2月12日,四川省成都市四分局交警在人民东路路口整治电动车交通违法。市公安局交管局事故预防处理处三科科长陈兴伟具体分析了电动车在“超标”、“不超标”情形下车祸后的责任划分及赔偿区别。

当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死亡或机动车驾驶人(乘客)死亡。若鉴定电动车“超标”,属机动车(摩托车)范畴,事故则属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交通事故。

2014年2月12日,昆明展开为期11个月电动车专项整治行动的第二天,主城区仍设立4个整治执勤点,分别是兴苑路与西二环、西三环的交叉口,春雨路与西三环的交叉口,海源南路与碧鸡路的交叉口,均由昆明市交警支队第九大队负责。

据现场执勤的第九大队副大队长段启能介绍,由于12日的查处点位置特殊,当天处理的四类电动车违法行为最突出:闯红灯或抢行(违反交通信号),安装遮阳伞(私自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未上牌就上路和超载。据了解,4个执勤点12日共查处367起电动车违法行为,并扣留了25辆说不清来源及不接受现场处罚的电动车。